违反诚信原则,退休员工多领公积金被诉 法院判其退还

违反诚信原则,退休员工多领公积金被诉 法院判其退还

导读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获得权和使用权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应当以诚实不欺为首要前提,否则其获取的财产不仅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其不诚信的行为还可能构成侵权并需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隐瞒退休事实领取住房公积金、加班工资被索赔的案件。在该案中,员工虽然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员工自行在外地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将已退休的事情予以隐瞒,未如实告知公司,导致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依照劳动合同法履行义务,并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及支付加班工资。法院审理后认为,员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员工继续领取公司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加班工资缺乏基础,给公司造成了财产损失,故判决员工应当向公司赔偿损失。法官对本案进行释法析理,对员工的不诚信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通过将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引领社会公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讲诚实、重诺言、守信用,切实发挥了司法裁判建设诚信社会、规范经济秩序、引领社会风尚的重要作用。

员工隐瞒退休赚取公司报酬

杜某于2004年12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双方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2020年,杜某与科技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杜某入职以来,科技公司一直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杜某支付劳动报酬并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后科技公司安排杜某变更工作地点并进行工作交接,杜某对此次调岗提出了异议,双方就此发生矛盾。杜某认为科技公司调岗不合法,故其申请了劳动仲裁,后又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科技公司向审理法院提出,其了解到杜某早在2011年就在某省办理了退休或退职。为查明案件事实,劳动争议案件受诉法院向某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出具协助调查函。经查,杜某确已在某省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于2011年8月退休。基于此,劳动争议案件受诉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认为2011年8月杜某在某省办理退休手续,依据法律规定其与科技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且因2011年8月起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对基于劳动关系而要求支付2011年8月后的各项款项包括津贴、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报酬、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请求均不予支持,并最终判决确认杜某与科技公司在2004年12月至2011年7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011年8月至2020年9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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