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艺兴与十九楼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文书公开。
原告张艺兴称,被告十九楼公司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以肯定性的语气公开发布涉及原告的文章,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被告辩称,所诉文章发布于2015年7月,本案诉讼时效期间早已届满,且张艺兴作为公众人物,其承受能力及容忍度应高于社会一般人,文章传播性和热度极为有限,评论内容也多偏向维护张艺兴,对张艺兴的伤害微乎其微。
法院认为,被告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发布涉原告文章,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判决十九楼公司刊登声明向张艺兴赔礼道歉,并赔偿张艺兴合理支出5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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