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江歌母亲诉刘鑫案二审宣判
2022年12月30日,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60元,由上诉人刘暖曦负担。
判决依法向双方当事人送达。
法院经审理对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事实作出认定。
一、关于2016年11月2日下午刘鑫是否劝阻江歌报警。
经查,2016年11月2日下午15时许,陈世峰到江歌和刘鑫居住的公寓上门纠缠滋扰。
对于陈世峰的滋扰,刘鑫在没有告知滋扰者是陈世峰的情况下,江歌回复信息“无视”。
刘鑫微信告知江歌滋扰者是陈世峰后,江歌提出报警,刘鑫回复信息称“你别报警”“我在这里是不合法的”“不要报警”,“我不想把事情闹大”“我怕房东知道”。
根据双方微信交流内容,足以认定刘鑫以“不想把事情闹大”等理由,对江歌准备报警的行为进行了阻止,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
二、关于2016年11月2日当晚刘鑫是否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
经查,江歌和刘鑫微信交流内容显示,江歌向刘鑫发信息询问情况,刘鑫于夜间11时13分左右回复,“我没看见他,你等我一下吧,我挺害怕的”。
二人会合的时间为2016年11月3日凌晨0时5分,证明江歌收到刘鑫信息后,在深夜等待刘鑫50余分钟。
一审判决对于刘鑫要求江歌陪同返回公寓的事实认定正确。
三、关于刘鑫在案发时是否把公寓房门锁闭。
经查,在刘鑫第一次向日本国警方报警电话录音中,刘鑫先用汉语说:“把门锁了,你不要骂(闹)了”。
在警察询问“门锁着吗”时,刘鑫回答:“是的,进来了,但是姐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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