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同居女友流产后分手,男方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和热议。
原告小李(化名)与被告小燕(化名)于2019年打工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20年1月,小燕未婚先孕,两家商量结婚事宜,小燕提出向小李索要彩礼20万元,最终转了10万元。2020年2月,双方商议在医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2021年初,小李父亲病故,家庭条件恶化,小燕提出购房购车的要求,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导致分手。
故原告小李将被告小燕诉至五常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全部彩礼10万元。被告小燕辩称,双方自2020年1月起存在共同生活开销,且二人在交往期间女方做过流产手术,需要精神赔偿。
最终,法院认为,原告以结婚为目的给付被告彩礼款,数额较大,但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故原告请求返还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存在共同花销,应当予以扣除后适当返还彩礼款。被告主张双方同居期间怀孕做流产造成身体伤害,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合以上因素,本案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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